未成年人犯罪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适用“不起诉”处理
2025-07-24北京专门处理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资深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北京大学毕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未成年人犯罪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适用“不起诉”处理,律师全程均可介入并提供关键法律支持。以下是具体法律规则及律师作用的系统分析:
⚖️ 一、三类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 1. 附条件不起诉(核心路径)
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但有挽救空间的未成年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主体条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诉讼时成年也可适用);
• 罪名限制: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人身权利)、第五章(财产权利)、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 刑期门槛: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含管制、拘役、单处罚金);
• 悔罪表现: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首或立功等;
• 程序要求:检察院需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但被害人反对不必然阻止决定)。
▶︎ 考验期义务:
考验期6个月至1年,期间需遵守:
✓ 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
✓ 接受心理矫治、公益劳动等帮教措施。
结果:通过考验则不起诉并封存记录;违反规定或再犯罪则提起公诉。
📌 2. 法定不起诉
适用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无犯罪事实(如证据证明非嫌疑人所为);
• 符合《刑诉法》第16条情形(如已过追诉时效、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 3. 酌定(相对)不起诉
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符合特定情形(需律师重点争取):
适用情形 具体条件
主观恶性低 被胁迫参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特殊生理状态 系聋哑人或盲人
过当行为 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
悔罪表现突出 轻伤害/初次犯罪/过失犯罪案件中,赔偿到位且取得谅解
⚖️ 二、律师介入的关键作用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均可深度参与,具体职能如下:
🔍 1. 侦查阶段
• 程序监督:确保讯问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防止刑讯逼供;
• 取保申请: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家庭监护条件、在校表现等)申请非羁押措施;
• 和解推动:促成赔偿谅解,为后续不起诉创造条件(如轻伤害案件)。
📑 2. 审查起诉阶段(核心介入期)
• 提交法律意见书:
结合社会调查(家庭背景、犯罪动因)及赔偿证据,论证符合不起诉条件;
• 附条件不起诉协商:
→ 若检察院拟适用,律师需协助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如心理辅导、技能培训);
→ 若被害人反对,律师参与听证程序释法说理;
• 证据补强:收集学校接收证明、社区帮教承诺书等材料支持不起诉决定。
⚖️ 3. 审判阶段
• 缓刑辩护:对可能判处实刑的未成年人,论证监护帮教条件完善,争取缓刑;
• 程序救济:若附条件不起诉被不当撤销,律师可申请复议或提请检察监督。
⚠️ 三、风险提示与操作建议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1.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风险:
考验期内再犯罪、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如多次脱离管控)将导致公诉 → 律师需持续监督履行义务。
2. 被害人异议的处理:
即使被害人反对,检察院仍可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 律师应协助赔偿谈判降低阻力。
3. 证据不足案件的策略:
若案件经两次退补仍证据不足,律师应推动法定不起诉,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 总结
✨ 核心结论: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 可以不起诉:符合法定/酌定/附条件三类情形之一即可争取;
• 律师必须介入:从取保候审到考验期监督全程参与,尤其需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社会调查报告、赔偿协议等关键材料。
行动建议:
1. 立即委托专攻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师,重点收集家庭监护能力、赔偿谅解证据;
2. 侦查阶段即启动和解谈判,为附条件不起诉铺垫基础;
3. 考验期内严格履行义务,避免因违规导致前功尽弃。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 除了要加大对基层司法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整体的业务能力外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必须发展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类服务机构主要是律师、社工和心理咨询师预防和惩治性侵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面临的共同挑战。近年来,中国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相关罪名、明确了对某些犯罪从严从重打击的具体情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强制报告、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等具体制度。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对促进全社会重视和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需要充分认识到的是,尽管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现实中未成年人在遭遇或可能遭遇性侵后,想要维权仍面临很多复杂问题。有些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仍生活在挫折、恐惧甚至绝望之中。维权困境当前,部分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仍面临诸多困境。一是,不少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并未进入司法机关视野。未成年人受到性侵以后怎么办?看似只要受害人报案就行,但其实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从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角度看,这个问题要复杂得多。首先,很多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对犯罪分子利用性器官接触或者抚摸敏感部位等行为的性质,懵懂无知。有的犯罪分子是亲属或老师,有的受害未成年人受到威胁恐吓。所以由于不懂,或者考虑亲情、出于恐惧,很多受害的未成年人在案发后很长时间都不会告诉父母,更不会主动报警。其次,一些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即使与父母进行了沟通,父母对如何处理这一事件,也往往存在很多困惑。比如相关行为的定性问题,犯罪分子的恐吓问题,报警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带来的名誉损害问题等。有些时候,案件会经历了一个痛苦且茫然无助的家庭内部纠结期。此外,当有些未成年人将遭受性侵害的情况告诉父母后,部分父母不仅不会去报警,还会对受到伤害的孩子进行指责。有的父母认为,孩子小题大做,有些行为只是熟人之间的亲密表示,并不存在猥亵;有的父母认为,受到猥亵甚至强奸是由于孩子自己不够谨慎、检点,孩子自身存在过错。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上述态度,导致很多案件并未进入司法视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每5名女性和13名男性中就有1名被报告在童年时期遭受性虐待,估计有1.2亿女孩和7300万男孩是性暴力的受害者。尽管各国关于性侵的定义及标准存在差异,上述司法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以及联合国的相关数据也提醒我们,有不少性侵案件仍旧掩盖在孩子甚至家长们的内心深处,受害人仍旧在承受着侵害带给他们的屈辱和恐惧。二是,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仍然面临立案难的现实困境。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立案的过程往往并不顺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审查立案的首要标准是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即要有基本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但很多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往往在私密场所发生,未成年人由于年幼不懂如何保存证据,难以提供有效的证据。尤其是那些受到熟人侵害的案件,被害未成年人更是没有能力获取证据。公安机关也因此往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不能及时立案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受到侵害的孩子及家长感到委屈、愤怒;关键证据毁损或灭失,即使公安机关后续立案,也面临取证难题;在证据不足情况下,检察机关或法院难以定罪。所以,有些案件由于未及时立案,司法人员即便认为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由于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也不得不做不起诉处理,或者法院最后判决犯罪分子无罪。这导致受害人及其家长承受了更大的压力、对司法机关产生了严重的不满情绪。三是,由于有些案件办理得并不专业,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未成年人被性侵属于非常复杂的一类案件,由于有些基层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比如:尽管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在推行“一站式”询问的做法,但在很多地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还是要分别询问被侵害未成年人,有时公安机关就要询问多次,这导致被害人不得不重复回忆受伤害的过程;在有的案件中,司法部门要反复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某起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处女膜鉴定就做了三次;在一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被害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泄露,导致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承受着来自同学、老师、乡邻、亲戚等方面的压力;有些司法人员办案态度生硬,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接受询问时,感觉似乎自己才是犯罪分子,不仅没有感受到关爱和支持,反而感受到了压力甚至质疑。这些未成年人所遭受的不仅是性侵的伤害,很多时候,犯罪侵害是短暂的,但“二次伤害”是持续的,其带给未成年人的伤害,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四是,网络空间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一方面,充斥在互联网上的带有性刺激、性诱惑的文字、图片和视频等不良内容,刺激了更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网络成为了犯罪分子联络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工具,网络虚拟空间成为了猥亵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场所。比如:网络上越来越常见的“文爱”“嗑炮”,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挑逗、猥亵和伤害。由于这类案件发生在网络空间,往往难以被发现。再如,有些犯罪分子在网络上对大量未成年人进行性引诱,从而与未成年人建立信任关系,而后再通过胁迫、利诱等手段在线上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有的甚至约到线下实施性侵害。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相关,由于不少父母不了解相关情况,使得犯罪分子能够对一些涉案证据信息迅速进行销毁,这不仅进一步增加了立案的难度,也增加了取证及办理案件的难度。如何破解维权难问题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为何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难以获得有效的社会帮助。
⚖️ 一、三类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 1. 附条件不起诉(核心路径)
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但有挽救空间的未成年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主体条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诉讼时成年也可适用);
• 罪名限制: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人身权利)、第五章(财产权利)、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 刑期门槛: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含管制、拘役、单处罚金);
• 悔罪表现: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首或立功等;
• 程序要求:检察院需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但被害人反对不必然阻止决定)。
▶︎ 考验期义务:
考验期6个月至1年,期间需遵守:
✓ 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
✓ 接受心理矫治、公益劳动等帮教措施。
结果:通过考验则不起诉并封存记录;违反规定或再犯罪则提起公诉。
📌 2. 法定不起诉
适用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无犯罪事实(如证据证明非嫌疑人所为);
• 符合《刑诉法》第16条情形(如已过追诉时效、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 3. 酌定(相对)不起诉
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符合特定情形(需律师重点争取):
适用情形 具体条件
主观恶性低 被胁迫参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特殊生理状态 系聋哑人或盲人
过当行为 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
悔罪表现突出 轻伤害/初次犯罪/过失犯罪案件中,赔偿到位且取得谅解
⚖️ 二、律师介入的关键作用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均可深度参与,具体职能如下:
🔍 1. 侦查阶段
• 程序监督:确保讯问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防止刑讯逼供;
• 取保申请: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家庭监护条件、在校表现等)申请非羁押措施;
• 和解推动:促成赔偿谅解,为后续不起诉创造条件(如轻伤害案件)。
📑 2. 审查起诉阶段(核心介入期)
• 提交法律意见书:
结合社会调查(家庭背景、犯罪动因)及赔偿证据,论证符合不起诉条件;
• 附条件不起诉协商:
→ 若检察院拟适用,律师需协助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如心理辅导、技能培训);
→ 若被害人反对,律师参与听证程序释法说理;
• 证据补强:收集学校接收证明、社区帮教承诺书等材料支持不起诉决定。
⚖️ 3. 审判阶段
• 缓刑辩护:对可能判处实刑的未成年人,论证监护帮教条件完善,争取缓刑;
• 程序救济:若附条件不起诉被不当撤销,律师可申请复议或提请检察监督。
⚠️ 三、风险提示与操作建议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1.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风险:
考验期内再犯罪、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如多次脱离管控)将导致公诉 → 律师需持续监督履行义务。
2. 被害人异议的处理:
即使被害人反对,检察院仍可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 律师应协助赔偿谈判降低阻力。
3. 证据不足案件的策略:
若案件经两次退补仍证据不足,律师应推动法定不起诉,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 总结
✨ 核心结论: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 可以不起诉:符合法定/酌定/附条件三类情形之一即可争取;
• 律师必须介入:从取保候审到考验期监督全程参与,尤其需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社会调查报告、赔偿协议等关键材料。
行动建议:
1. 立即委托专攻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师,重点收集家庭监护能力、赔偿谅解证据;
2. 侦查阶段即启动和解谈判,为附条件不起诉铺垫基础;
3. 考验期内严格履行义务,避免因违规导致前功尽弃。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 除了要加大对基层司法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整体的业务能力外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必须发展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类服务机构主要是律师、社工和心理咨询师预防和惩治性侵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面临的共同挑战。近年来,中国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相关罪名、明确了对某些犯罪从严从重打击的具体情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强制报告、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等具体制度。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对促进全社会重视和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需要充分认识到的是,尽管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现实中未成年人在遭遇或可能遭遇性侵后,想要维权仍面临很多复杂问题。有些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仍生活在挫折、恐惧甚至绝望之中。维权困境当前,部分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仍面临诸多困境。一是,不少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并未进入司法机关视野。未成年人受到性侵以后怎么办?看似只要受害人报案就行,但其实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从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角度看,这个问题要复杂得多。首先,很多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对犯罪分子利用性器官接触或者抚摸敏感部位等行为的性质,懵懂无知。有的犯罪分子是亲属或老师,有的受害未成年人受到威胁恐吓。所以由于不懂,或者考虑亲情、出于恐惧,很多受害的未成年人在案发后很长时间都不会告诉父母,更不会主动报警。其次,一些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即使与父母进行了沟通,父母对如何处理这一事件,也往往存在很多困惑。比如相关行为的定性问题,犯罪分子的恐吓问题,报警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带来的名誉损害问题等。有些时候,案件会经历了一个痛苦且茫然无助的家庭内部纠结期。此外,当有些未成年人将遭受性侵害的情况告诉父母后,部分父母不仅不会去报警,还会对受到伤害的孩子进行指责。有的父母认为,孩子小题大做,有些行为只是熟人之间的亲密表示,并不存在猥亵;有的父母认为,受到猥亵甚至强奸是由于孩子自己不够谨慎、检点,孩子自身存在过错。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上述态度,导致很多案件并未进入司法视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每5名女性和13名男性中就有1名被报告在童年时期遭受性虐待,估计有1.2亿女孩和7300万男孩是性暴力的受害者。尽管各国关于性侵的定义及标准存在差异,上述司法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以及联合国的相关数据也提醒我们,有不少性侵案件仍旧掩盖在孩子甚至家长们的内心深处,受害人仍旧在承受着侵害带给他们的屈辱和恐惧。二是,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仍然面临立案难的现实困境。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立案的过程往往并不顺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审查立案的首要标准是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即要有基本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但很多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往往在私密场所发生,未成年人由于年幼不懂如何保存证据,难以提供有效的证据。尤其是那些受到熟人侵害的案件,被害未成年人更是没有能力获取证据。公安机关也因此往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不能及时立案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受到侵害的孩子及家长感到委屈、愤怒;关键证据毁损或灭失,即使公安机关后续立案,也面临取证难题;在证据不足情况下,检察机关或法院难以定罪。所以,有些案件由于未及时立案,司法人员即便认为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由于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也不得不做不起诉处理,或者法院最后判决犯罪分子无罪。这导致受害人及其家长承受了更大的压力、对司法机关产生了严重的不满情绪。三是,由于有些案件办理得并不专业,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未成年人被性侵属于非常复杂的一类案件,由于有些基层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比如:尽管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在推行“一站式”询问的做法,但在很多地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还是要分别询问被侵害未成年人,有时公安机关就要询问多次,这导致被害人不得不重复回忆受伤害的过程;在有的案件中,司法部门要反复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某起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处女膜鉴定就做了三次;在一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被害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泄露,导致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承受着来自同学、老师、乡邻、亲戚等方面的压力;有些司法人员办案态度生硬,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接受询问时,感觉似乎自己才是犯罪分子,不仅没有感受到关爱和支持,反而感受到了压力甚至质疑。这些未成年人所遭受的不仅是性侵的伤害,很多时候,犯罪侵害是短暂的,但“二次伤害”是持续的,其带给未成年人的伤害,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四是,网络空间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一方面,充斥在互联网上的带有性刺激、性诱惑的文字、图片和视频等不良内容,刺激了更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网络成为了犯罪分子联络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工具,网络虚拟空间成为了猥亵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场所。比如:网络上越来越常见的“文爱”“嗑炮”,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挑逗、猥亵和伤害。由于这类案件发生在网络空间,往往难以被发现。再如,有些犯罪分子在网络上对大量未成年人进行性引诱,从而与未成年人建立信任关系,而后再通过胁迫、利诱等手段在线上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有的甚至约到线下实施性侵害。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相关,由于不少父母不了解相关情况,使得犯罪分子能够对一些涉案证据信息迅速进行销毁,这不仅进一步增加了立案的难度,也增加了取证及办理案件的难度。如何破解维权难问题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为何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难以获得有效的社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