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门处理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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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阻断不当追诉的核心防线

2025-07-25北京专门处理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全国资深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律师通过专业介入对推动“无罪认定、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等结果具有关键作用。以下结合法律规范与实践案例,系统分析律师的核心职能及操作路径:
⚖️ 一、无罪辩护:阻断不当追诉的核心防线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全国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1. 证据不足的无罪论证
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关键证据瑕疵(如物证链断裂、证人证言矛盾),可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或《法定不起诉意见书》,推动撤销案件或法定不起诉。例如,在性侵指控中,若生物痕迹鉴定与被害人陈述矛盾,律师可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要求存疑不起诉。
2. 行为性质的无罪转化
对未成年人因认知偏差导致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拾得遗失物未归还),律师可通过社会调查报告证明其无非法占有故意,推动公安机关撤销立案。如某盗窃案中,律师证实涉案财物属“临时保管”性质,最终获撤案处理。
🛡️ 二、取保候审:降低羁押伤害的关键桥梁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全国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1. 非羁押必要性论证
律师需综合评估“犯罪情节+监护条件+社会危险性”三要素,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说明: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如单处罚金);
  ◦ 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如学校接收证明、社区观护承诺);
  ◦ 初犯、偶犯且赔偿到位。
2. 执行阶段的风险管控
取保期间,律师需持续监督未成年人遵守规定(如定期报告行踪、禁止接触被害人),避免因违规导致强制措施变更。若取保期限届满未续办,律师可依据《取保候审规定》第26条要求自动解除措施。
🔍 三、撤销案件:审前分流的核心路径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全国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1. 侦查阶段的主动撤案
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律师可通过《撤案法律意见书》论证:
  ◦ 情节显著轻微:如盗窃金额刚达立案标准(如1000元)且退赔获谅解;
  ◦ 刑事责任年龄存疑:骨龄鉴定与户籍证明冲突时,按有利原则推定未达刑责年龄。
2. 和解协议的撤案推动
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律师可促成刑事和解并提交《撤案建议书》。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和解案件可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 四、不起诉:非罪化处理的终极目标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全国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1. 附条件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最优解)
适用条件
要件 律师操作重点
罪名限制 仅限刑法第四、五、六章犯罪(如盗窃、寻衅滋事)
刑期门槛 论证可能判≤1年徒刑(如从犯、未遂等情节)
悔罪表现 组织赔偿谅解、出具悔过书、参加公益劳动
律师核心工作
• 社会调查报告:涵盖家庭监护能力、犯罪动因(如抑郁症治疗记录)、再犯风险评估;
• 考察期方案设计:与检察院协商个性化帮教措施(如心理矫治+职业培训)。
2. 酌定不起诉(轻罪案件直接出罪)
律师需重点收集“四轻情节”:
• 主观恶性轻:被胁迫作案、防卫过当;
• 行为后果轻:被害人过错引发冲突;
• 补救措施足:全额赔偿+书面道歉;
• 帮教方案实:学校保留学籍、司法社工介入承诺书。
💎 五、律师全流程操作指引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全国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诉讼阶段 律师核心动作 法律依据
侦查初期 申请取保候审 + 提交无罪/撤案意见书 《刑诉法》第67条
审查逮捕 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 社会调查报告 《刑诉法》第280条
审查起诉 促成刑事和解 + 附条件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刑诉法》第177、282条
考察期 监督履行帮教义务 + 每季度提交表现报告 《刑诉法》第283条
附条件不起诉成功率提升要点:
1. 黄金37天介入:拘留后30日内提交《不提请批捕意见书》,逮捕后7日内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
2. 被害人谅解前置化:在侦查阶段完成赔偿谈判,避免审查起诉阶段因被害人反对影响不起诉决定;
3. 跨部门协作:联合学校、社工组织出具《监护考察承诺书》,降低检察院对再犯风险的担忧。
⚖️ 总结:律师作用的“三维”价值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全国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 法律专业价值:通过精准匹配无罪/不起诉法律要件,阻断不当刑罚(如骨龄存疑时推定无罪);
• 社会修复价值:以帮教方案修复家庭监护功能,避免“案结事未了”(如联动心理咨询师治疗抑郁症);
• 司法效率价值:在审前分流80%轻罪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如赔偿和解后直接撤案)。
律师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核心使命不仅是“争取最优法律结果”,更是通过精准司法分流与长效帮教机制,为涉罪未成年人铺设真正可实现的回归之路哪些情形下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  
  北京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全国资深律师蒋亚平认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坚持从宽处罚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制度在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集中精力处理大案要案以及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对未成年犯罪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法定不起诉的情形,这种情形依法不得起诉。具体主要有以下情形:
1.如果未成年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若未成年人因特殊原因被特赦,免除了其应受的刑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对于某些需要依照刑法规定由受害人亲自告诉才能处理的犯罪,如果受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了告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说,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文来看,酌定不起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涉案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除了《刑法》明确规定的可以或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嫌疑人犯罪动机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受害人损害弥补及是否谅解等因素,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进而决定是否不起诉。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所谓证据不足,是指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体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后,经审查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退回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调查。再次收到移送案件时,如果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检察机关收到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的案件,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必要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仍可以提起公诉。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根据上述条文,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第一,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第二,涉嫌的犯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第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第四,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即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具体表现在认罪、悔过、赔偿、退赃等。符合上述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确定对嫌疑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五、特殊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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